事件回顾:
4月19日,已下载过PPLive网络电视客户端软件和PP加速器的用户,在下载“PPS网络电视V2.6.86.9024正式版”时,“PPS安全检测”程序自动弹出“检测到PPLive和PP加速器可能会影响PPS网络电视正常使用”并自动默认勾选“卸载选中的程序”。PPS采用的是目录型删除,即自动扫描用户硬盘,在用户未经了解的情况下,删除注册表信息,并改写系统盘文件,导致PPLive相关软件无法使用。
4月20日,PPS进行了全网升级,所有安装其软件的电脑如检测到同时安装了PPLive软件,则自动进行“安全提示”,诱导用户直接进行卸载。两者重合度极高,这种“核武器”级的强制删除手段足以摧毁竞争对手。
4月20日,PPLive就PPS的“非法卸载”行为在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专家观点:
记者就以上事件采访了两位业内的专家学者,一位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助理石现升,一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
中国互联网协会石现升:
针对以上事件,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助理石现升表示,2006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已就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流氓软件”问题召开过一次研讨会,成立了“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2007年6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立了反恶意软件认定委员会,并发布了《“恶意软件定义”细则》(点击查看详细)。依据《“恶意软件定义”细则》, PPS卸载PPLive软件引发的诉讼纠纷,可参照细则中第6条的规定(误导、欺骗用户卸载其他软件)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
1、关于PPS软件是否构成“恶意软件”?
张:目前国内法律并未对恶意软件进行明确定义,而是在行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恶意软件”定义细则》中有所界定。
在本事件中,PPS的行为是通过“PPS安全检测”的提示框提示用户注意PPLive相关文件可能影响PPS软件的正常使用并默认勾选“卸载选中的程序”。在提示安全检测结果时,PPS并未向用户说明PPLive相关软件影响PPS软件使用的细节或可能存在的安全威胁,在客观上可能对其他软件进行错误的提示,使用户可能被引导卸载了PPLive软件。从这个角度看,PPS软件在技术特征上符合互联网协会对于“恶意软件”的定义。
2、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的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概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二,列举规定。除一般条款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详细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事件中,PPS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仅可根据该法的一般条款对PPS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
目前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款属于一般条款,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竞争行为不仅限于该法第2章详细列举的11种行为,而且应包括该法第2条第2款所认定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限于该法第2章列举的11类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得根据一般条款将11类行为之外的行为自行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法定”的特质。
此外,一般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网络环境下快速发展的商业实践,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对于一般条款制定具体的适用细则或者在司法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